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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时间:2024-08-18 07:07:05
通告内包括多个“严禁”: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人员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几项严禁,涵盖“滴滴专车”和“一号专车”等软件提供的“租车+代驾”模式。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徐景明)“租车+代驾”,乘客坐的是从租车公司租来的车,钱交给代驾公司司机,这种行为算不算非法营运?12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告,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私家车主等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发现一辆暂扣一辆。
市交通运输局介绍,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专车”或“商务租车”服务为名,借助互联网和手机软件揽客,都属非法营运,也就是“黑车”。
这份通告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圈定的禁止范围,与近期开始兴起的“滴滴专车”和快的“一号专车”等软件提供的服务高度重合。
通告对汽车租赁企业性质进行明确: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格,对租赁车辆拥有全部合法产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交给承租人使用,合法合规进行经营活动。通告内包含多个“严禁”,如严禁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等。
通告还进一步对汽车租赁企业和租车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比如,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在承接和办理租车业务时,应当和承租人签订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承诺租车用途合法合规;租赁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发现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履行,收回在租车辆。
一经发现对汽车租赁经营企业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对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私家车辆,一律按照有关规定暂扣车辆,并按“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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